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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貽男詹駿鴻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潘美悞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妨害風化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行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妨害風化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行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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