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罪,經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369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 年,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3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 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