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3月(併科罰金部分,應與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毋庸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