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357號裁定本院92年上更㈡字第349號毒品、槍砲罪、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0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贓物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