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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之2號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50號裁定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字第 784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該院已依96年度聲減字第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4月)減得之刑,與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 581號偽造貨幣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3年10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受刑人於民國95年9月5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 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 2日法矯字第0980043654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 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7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為證,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 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7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7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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