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22號裁定將本院89年上重更㈠字第44號殺人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6號賭博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本院87年度訴字第617號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於民國91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覆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