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趙文卿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之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所示,並與附表編號5、7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麻醉藥品管理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本條例自96年7 月16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 項、第1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假釋中受有保護管束之宣告,其原受宣告之數罪刑,既符合減刑規定並視為減刑,即應就視為減刑後之刑,另定其應執行刑,俾便縮短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執行,以免剝奪其視為減刑之利益。雖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業已屆滿,惟若減刑後另定執行刑,則受刑人之執行期滿日可提前,就受刑人日後若再犯罪是否為累犯或可否為緩刑之宣告,仍有其法律上之實益存在,故為受刑人之利益計,仍應予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0號、98年度台非字第116 號同此意旨)。是依該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於96年7 月16日減刑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檢察官或應減刑人犯即可聲請法院,依視為減刑後刑期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138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已於90年10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且於96年7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並未經撤銷假釋,其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論,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執更亥字第1961號執行指揮書附執行卷可稽。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編號1、2、3、4及6 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6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編號1、2、3、4及6 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乃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