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歷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64號、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均駁回上訴確定,於87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7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