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543號判處妨害自由罪有期徒刑1年4月、恐嚇罪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8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0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