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編號2、3「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並已於91年9月16日假釋出獄,依前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該附表編號2、3「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上開視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之規定,已修正為不得逾30年,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