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在案,於92年9 月8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 月4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