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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恒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在案,於92年9 月8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 月4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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