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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6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上訴後,經貴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最高法院以96年臺上字第25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上列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5日,併科罰金新臺幣 3萬元,於9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 3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010794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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