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17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 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6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