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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4 款之加重竊盜罪,揆諸上揭說明,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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