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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趙文卿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0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9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前有施用毒品前科多次,又於98年8 月17日,在基隆市○○區○○街某網路咖啡店,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1.5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8月23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路46巷19號5 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甲○○於翌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135巷21弄1-8號底層前(大武崙黃昏市場對面),為警向前盤查時查獲,並自甲○○身上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1.56公克),且其經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原判決已依被告自白,上開鑑驗結果證據,詳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據等情在卷,因而認定被告有上開犯行,另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明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此於93年1月7日訂定發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數量標準」,其中第2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達5公克以上,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僅1.56公克,尚未逾上開數量標準,是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核無刑加重問題,附此敘明。再審酌被告犯罪一切情狀,就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拘役五十日、有期徒刑四月,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56公克)併同難以析離包裝袋1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其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允當,從形式審查,並無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載稱:被告深知悔悟,其係家中經濟唯一來源,其可易服社區勞動服務之處罰云云,雖非無見,但被告上開犯行,原審均諭知易科罰金在案,被告上開主張可易服社區勞動服務之處罰,經核屬檢察官執行問題,本院無從以判決替代檢察官裁決。況被告持有毒品、施用毒品犯行,至為明灼,已如前述,原審乃認定被告確有持有毒品、施用毒品犯行,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合,原審再審酌被告前科多次,本件係累犯,猶恣意持有毒品、施用毒品,因而為上開刑度量刑,自屬有據,難謂無憑。至被告是否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與上開量刑無關。被告上訴狀,對於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或不當,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依前揭說明,本件被告上訴,不合上訴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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