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39 號、99年度執字

第3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8年度易第599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定要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23號判決駁回,並於99年1 月2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26日 │ 98年8月17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913號 │ 98年度易字第599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8年8 月10日 │ 98年10月30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913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3023號 ││決├─────┼──────────────┼──────────────┤│ │確 定日 期│ 98年10月5 日 │ 99年1 月25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3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3 號(││ │編號1 、2 數罪併罰)。 │編號1 、2 數罪併罰)。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