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8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804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3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第1609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附件原審判決書犯罪事實欄的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壹、引用原判決書理由欄記載的證據。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4年至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合併執行至97年10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被告竟於假釋出監未滿1 年即再犯本案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顯見經前次矯治仍不知悔改。為使罰當其罪,以收一般及個別預防功效,實有酌量加重刑罰必要。被告前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已經承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前述。本案原判決竟諭知較前次判決的宣告刑猶低的刑度;雖然原判決認定被告屬病患性犯人,但施用毒品成癮應為如何處遇,屬於立法者的立法考量,為立法的核心領域,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立法者於立法時即認為施用毒品者有病患的特質,故特別設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施用毒品者於治療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代表其治療無效而需以刑罰予以矯正,司法機關於個案判決,即應尊重立法考量。依原判決所提出的標準,宛如宣示「犯越多次施用毒品罪,越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更應予以輕判」如此量刑並不符合國民感情。原判決量刑除難收矯治功效外,也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原判決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2 次犯行均諭知有期徒刑9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度。」等語。

參、被告未在監在押,有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可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陳述,逕行判決。

肆、經審理,認應撤銷原判決,論述如下:

一、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3年4 月28日裁定送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94年8 月22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94年訴字第253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95年5 月30日,又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95年7 月20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2807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本案原審判決後,又因違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98年11月30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且被告素行不良,另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竊盜、詐欺等前案累累,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顯難以自我控制力戒除,有宣告拘禁式處遇,以隔絕其所接觸的不良社會環境與不良交遊的必要。因認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量刑過輕,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上訴意旨雖具體求刑,審酌被告坦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如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案紀錄,認宜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及執行刑。

伍、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第373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80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