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4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367條前段至明。準此,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序終結前, 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於原審法院民國97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檢察官乃於同日聲請原審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同日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合意,被告並表示同意檢察官之求刑刑度,復陳稱其係出於自由意志達成協商合意屬實。原審法院並依法當庭告知上訴人認罪之罪名,及「一、如適用協商程序判決,上訴人喪失受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保持緘默、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二、法院如依協商程序合意而為判決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上訴」等旨,並經被告表示充分了解原審法院所告知之事項,均據被告於筆錄內簽名確認無訛。是被告確實基於內心自由意思當庭表示同意認罪協商,至堪認定。原審法院依協商合意範圍內,判處被告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罪刑,核無違誤。

三、上訴意旨略以:伊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但在警詢、偵查中均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伊未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前科,原審判決伊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難令人折服,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核認不符合前揭得上訴之規定。從而,被告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