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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裁定本院94年上易字第2299號竊盜罪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於95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2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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