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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溫耀源王敏慧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1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再犯,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21號宣告撤銷緩刑。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3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0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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