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1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再犯,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21號宣告撤銷緩刑。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3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0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