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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曾德水遲中慧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業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其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宣告得易科罰金。從而,本件定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易科罰金,爰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竊  盜      │    收受贓物    │
├─────────┼────────┼────────┤
│宣  告  之  主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日   │   97年3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第28332號       │第30074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易字    │  98年度上易字  │
│      │          │  第1474號      │  第982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7年8月27日   │  98年6月2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  97年度易字    │  98年度上易字  │
│判  決│          │  第1474號      │  第982號       │
│      ├─────┼────────┼────────┤
│      │ 確定日期 │  97年9月29日   │  98年6月2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