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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3月(併科罰金部分,應與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毋庸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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