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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4所載「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應更正為「96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依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意旨,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4所載「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係屬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96年上易字第303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