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4所載「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應更正為「96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依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意旨,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4所載「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係屬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96年上易字第303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