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禠奪公權5年,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選上訴字第69 號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162號駁回確定。於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確定在案,於96年 7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 1月1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027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