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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禠奪公權5年,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選上訴字第69 號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162號駁回確定。於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確定在案,於96年 7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 1月1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027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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