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裁定案件: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95年度上更㈡字第745 號判決)。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26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5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0日法矯字第0980042266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