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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357號裁定本院92年上更㈡字第349號毒品、槍砲罪、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0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贓物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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