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誤載為「97年10月16日」,爰更正為「97年10月16日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⒊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7月17日       │97年10月16日採尿前回│97年6月30日       │
│            │                  │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
│ 及案號    │字第1722號        │字第2267號          │字第1585號        │
├─┬────┼─────────┼──────────┼─────────┤
│最│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59 │9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13│
│實│        │號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      │98年1月9日          │98年6月30日       │
├─┼────┼─────────┼──────────┼─────────┤
│確│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
│定│        │                  │(未經實體判決)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59 │9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13│
│  │        │號                │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5日      │98年6月8日          │98年7月20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