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誤載為「97年10月16日」,爰更正為「97年10月16日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⒊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7月17日 │97年10月16日採尿前回│97年6月30日 │ │ │ │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 │ 及案號 │字第1722號 │字第2267號 │字第1585號 │ ├─┬────┼─────────┼──────────┼─────────┤ │最│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59 │9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13│ │實│ │號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 │98年1月9日 │98年6月30日 │ ├─┼────┼─────────┼──────────┼─────────┤ │確│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 │定│ │ │(未經實體判決)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59 │9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913│ │ │ │號 │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5日 │98年6月8日 │98年7月20日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