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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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