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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貽男詹駿鴻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543號判處妨害自由罪有期徒刑1年4月、恐嚇罪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8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0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8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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