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院96年聲減字第9937號裁定該院94年易字第272 號竊盜罪、本院94年上訴字第2245號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於94年8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13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