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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強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於94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6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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