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強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於94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6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