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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強盜等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宣告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3號裁定減刑宣告刑1/2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1、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 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按罰金刑部分,因只有附表編號5 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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