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強盜等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宣告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3號裁定減刑宣告刑1/2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1、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 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按罰金刑部分,因只有附表編號5 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