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3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11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4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9年7月29日提出上訴,惟均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99年10月26日將此裁定送達於被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