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3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823),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審就被告甲○○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酌被告因自殺於99年3月5日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查,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依上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