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啟祥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盛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修安
- 選任辯護人
- 郭學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師瑋
- 選任辯護人
- 周文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偉聖
- 指定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裕國
- 選任辯護人
- 林秋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案由欄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者,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13號」;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8號」者,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195號、99年度偵字第618、3654號、偵緝字第129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