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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鴻章林銓正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啟祥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修安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師瑋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偉聖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方裕國
選任辯護人
林秋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案由欄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者,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13號」;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8號」者,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195號、99年度偵字第618、3654號、偵緝字第129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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