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5年5月9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月7日法矯字第098005304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5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月7日法矯字第0980053040號)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