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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5年5月9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月7日法矯字第098005304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5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月7日法矯字第0980053040號)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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