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15萬元,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於95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