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志洋梁耀鑌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3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三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又其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等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