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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記載為誤載「95. 11.12」,爰更正「95年11月22日」;又附表編號5、6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98.12.07」,爰均更正為「98年12月28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7,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6月22日         │95年12月4日           │95年11月23日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8763號              │844號                 │20018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         │99年2月26日           │98年12月7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9月14日         │99年3月29日           │98年12月7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 │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 │各均已減為有期徒刑2 │
│            │15 日               │日                    │月(共16罪)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25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2月4日至95年12 │
│            │                    │                      │月28日(16次)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20018號             │20018號               │20018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
├──────┼──────────┼───────────┼──────────┤
│  宣告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   │                      │                    │
├──────┼──────────┼───────────┼──────────┤
│  犯罪日期  │95年4月間           │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7年度偵緝字│                      │                    │
│機關年度案號│第1982號            │                      │                    │
│            │                    │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7月14日         │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                      │                    │
│定├────┼──────────┼───────────┼──────────┤
│判│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15 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9年7月14日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