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7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以94年度矚上重更㈡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20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05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1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