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後經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18號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犯贓物罪,經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請書漏載罪名)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33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聲請書誤載為3年2月)、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另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06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43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項各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7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3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上項各罪案件,業已確定在案,並於93年9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003號函核准假釋,有上述函及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