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0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64號上訴駁回,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8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