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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6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8年2月1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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