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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欒興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2號裁定減刑二分之一,有上開減刑裁定附卷可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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