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鳳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七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惟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僅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始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立法意旨)。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本為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量定,且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之情形者,自不容當事人任憑主觀意見,指摘其違法、失當。是原判決倘就如何量定其宣告刑之理由,已敘明審酌之因素,被告仍泛詞指摘量刑過重,而未提出證據資料,以供審查,自難認為其理由已經明確、具體,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或變更之具體事由,則所提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黃鳳輝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自白、卷附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紀錄簿一紙等為據,認定被告確有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而論處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提起上訴,被告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審法院對伊生活狀況未為調查,因伊家中有逾八十歲母親尚待奉養,倘伊將來入獄執行,其生活將孤苦無依,懇請鈞院體念此情,法外開恩,從輕量刑云云。惟查,原判決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且敘明被告有累犯加重之事由,並審酌被告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尚在他案緩起訴期間進行戒癮治療中,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再犯本件之犯行,顯見其定力不足,易受外界影響,惟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七月。經核均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並無失之過重情形。被告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非但空泛無據,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原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