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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被告
許嘉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過失傷害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其中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係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就其中過失傷害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