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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116號

移送民事庭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趙功恆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11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民事庭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 8月30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前就原審96年度訴字第91號被告丁○○、甲○○、丙○○等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為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該案被告為丁○○、甲○○、丙○○、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革非、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審於民國97年5 月27日以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後,抗告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99年3月4日以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6月3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原審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本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在卷可稽,是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既經判決,復未經上級法院依法廢棄原審所為之前開判決,原審應受其拘束,無從再行移由民事庭審理,是抗告人聲請就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尚難准許。至抗告人聲請閱卷部分,因該案之卷宗並未歸檔於原審,抗告人應向該卷宗所在之法院聲請閱卷,方屬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就上開原審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承審法官未予移送,逕將伊之聲請,視為提起上訴,而移送上訴審法院審理,則上訴審法院之判決並無法定拘束力,原審仍應予移送民事庭審理,並准伊閱卷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1項(現行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刑事訴訟一經諭知無罪,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除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就程序上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不得就其實體上請求之當否,即其訴之有無理由而為裁判(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511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審於97年 5月27日,就丁○○、甲○○、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諭知其等三人均無罪,因抗告人於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前,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原審就程序上為駁回抗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之判決,並無不合。嗣抗告人於97年 6月19日始具狀聲請原審移送民事庭,因原審業就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判決,而終結訴訟,自無再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理。然因抗告人於97年 6月19日之聲請狀有不服原審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之意,故原審視為抗告人提起上訴,而一併移送本院審理後,本院以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非無法定拘束力之判決。抗告人認本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判決不具法定拘束力云云,容有誤會。則原審法院認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業已確定,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而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又因本案卷宗並未歸檔於原審,則抗告人向原審聲請閱卷,亦無理由。從而,原審所為駁回抗告聲請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11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移送民事庭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