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55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另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97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 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6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