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