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